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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 2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4)冀 0702民初 1781号),JN江南下载公司及安占军先生已于 2024年 11月 08日提起上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
根据起诉状显示:“被告安占军系张家口安泰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春霞系安占军配偶,也是张家口安泰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 4月至 2016年 8月期间,原告刘萍以及杨金禄借给被告安占军本金4800000元整,前后 13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交给安占军。在 2016年前被告安占军只支付了 426499元利息,二原告便不在给安占军借钱,从此开始是讨债之路,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每次到一年期的时候被告安占军以及被告张家口安泰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二原告出具新的借条,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剩余的利息及本金转为下一年度的本金,截止 2024年 2月 8日,被告欠二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 8667380元。现被告借原告款项数额巨大,原告索要欠款推三阻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冀 0702民初 1781号显示:“二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刘萍借款本金及利息 2656101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杨金禄借款本金及利息 6011279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占军系安泰园林的法定代表人,牛春霞系安占军配偶,也是安泰园林的股东。2013年 4月至 2016年 8月期间,二原告借给被告安占军本金 480万元整,JN江南下载前后 13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交给安占军。在 2016年前被告安占军只支付了 426499元利息,剩余未支付。二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转为下一年度的本金,被告安占军,安泰园林向原告出具新的借条,截至 2024年 5月 1日。被告欠二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 8667380元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24年 10月 24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 0702民初 178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安占军、张家口安泰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萍借款本金 1517280元及截至 2024年 5月 1日的利息931600.48元;
2、被告安占军、张家口安泰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金禄借款本金 1859262.64元及截至 2024年 5月 1日的利息786021.5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2471.66元,保全费 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32352.49元,被告安占军、张家口安泰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5119.17 元。” 公司及安占军先生已于 2024年 11月 08日针对判决情况提起上诉。
由于我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最终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程度。后续公司将根据案情进展及时更新披露。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由于我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暂未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财务影响。后期公司将积极应诉并与相关单位协商,高效妥善的解决诉讼涉及的问题。
公司及安占军先生已于 2024年 11月 08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4)冀 0702民初 1781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的诉讼费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冀 0702民初 1781号》; (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冀 0702民初 1781号》; (三)《民事起诉状》;